11月3日上午,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“民间借贷”式的诈骗案。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间,被告人刘萍许诺支付高利先后多次向22位被害人“借款”二百余万元。至2011年4月,多名被害人向被告人刘萍索款无果后向警方报案,刘萍自知早已无偿还能力,于2011年4月25日向彭泽警方投案自首。
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0年2月10日至2011年3月30日期间,被告人刘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,隐瞒真相,多次虚构“与他人合伙做生意”、“老公接工程要钱周转”、“买房要钱周转”及“房屋装修”等事实,以支付高出银行利息数倍进行短期融资的方式,先后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等二十二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223000元。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、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、相关书证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,并认为,被告人刘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多人钱财共计2223000元,数额特别巨大,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从惩处。
经法庭审理中,被告人刘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,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也基本无异议,并当庭认罪。辩护人在为被告人辩护时指出,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,但认为在被告人在“借款”时支付的利息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,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,依法应从轻处罚。
部分媒体记者及本案部分被害人旁听了庭审。被告人刘萍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,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错了,最对不起的是各位被害人,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。
合议庭在宣布休庭时,决定对该案将择期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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