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11月7日《中国青年报》报道,胡电杰今年40岁,在过去的10年里,将近9年的时间他是在看守所里度过的。这9年中,胡电杰一共收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4个死刑判决,直到今年1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,这场上诉与发回重审之间的轮回才画上了休止符。
英国的法律格言说到,“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”。诚然,迟来的正义是“正义”中的一种,尽管是“迟来”,然而,毕竟算是有“正义”的存在了。可是,在认真品读“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”这样的警示之后,我们当深刻明白:“正义”带给了我们怎样的教训与惨痛?特别是对于当事人来说,这更是无尽的辛酸与痛苦。这些,当是如今法治社会中应避免与克服的。
就胡电杰一案来说,一位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告诉记者,司法实践中,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往往成为审判机关反复发回重审的套话,事实哪里不清,证据有什么不足,一纸裁定却是语焉不详。案件往往因此陷入上下级法院之间反复发回重审、反复一审的怪圈中,审而不决,案件超审限,嫌疑人长期被羁押,合法权利救济更无从谈起——此案的正义在何方,现今,我们依然看不出丝豪的阳光与希望。
法律之实施,需要的是权威与尊严。即,法律的实行要有权威,不等同于儿戏,能够起到对犯罪的震慑作用,能够起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作用,而尊严,毫无疑问,就是让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得以在法律保障之下,每一个公民可以尊严的生活着、工作着——因此,要保障法之权威与尊严,就必须具有审慎的态度,就必须有公、检、法、司等的积极作为,还正义于民,就必须真正的做到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。
正义应该是看得见的,正义应该是及时的。这样,才能够体现法治社会之阳光,才能够让民众真正的看到法治的希望。我们应努力做到的是,别让违法犯罪者逃避人民公正的审判,别让法律的惩治落实,也应该努力做到的是,别让“迟来的正义”洒下辛酸泪,让一个公民的权利与人生在无辜的“囹圄”中受到迫害与承受痛苦。胡电杰一案,是时候让我们深刻的反思与忏悔了。